湛江新闻网讯:一男子到吴川市一间摩托车行以买车为名要求试车,却将车驶离车行并往325国道朝茂名方向逃窜。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这宗刑事案,被告人倪某甲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6月24日《湛江日报》)
借试车之名,却偷偷将摩托车骑走,本以为能够如愿以偿、获取一辆不劳而获的摩托车,谁知被抓个现形,还要被法院判了刑期,这种赔本“生意”发生在倪某甲身上,真是得不偿失,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在网络搜索了一下,原来类似通过试车、试驾名义来偷车的行为现象并不鲜见。这些人心怀不轨,并有不良心理作祟,希望通过试车、试驾来赢得别人的信赖,从而为自己犯案提供便利。然而,这样的结局基本一个样子,就是不法行为被发现、被追究,最终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
消费者购买新车前进行试车,并且也为了确保试车顺利进行,是在消费者和销售商彼此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消费者要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销售商也应提供真诚的服务。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不遵守相关条约,买卖行为便难以完成。具体到该事件中,倪某甲的初衷也许并非“买车”,出于贪图便宜的心理,借试车名义“拐走”摩托车,实属不该,给自身造成的损失何其之重。
事实上,我们每一个普通人都会或多或少发生买卖行为,为自己所喜欢的商品、服务等付出与之相等的价钱。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是应该是诚实守信、坚持良心,按照市场正常规则去进行各项买卖,坚决杜绝不良行为。而对销售商来说,针对这种情况,应吸取教训,进一步做好宣传和提示,正确引导消费者合理试车、试驾,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