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无情,一转眼,1991年出名的情景剧《编辑部的故事》露脸已经是25个年头。记得当时成天在“冷面笑星”葛优和吕丽萍的台词里傻乐,也尤其喜欢《人间指南》编辑余德利,那活脱脱是一个精明透顶的生意人,除了不会编杂志。
谁能想到25年之后,“史上最严”新修订的广告法实施27天之后,首次开刀问斩,手起刀落的第一批“脑袋”就有“余德利”,而且真的是因为“德利”而犯事。看来演员与角色的“合一”即本色演出或者被角色同化,有时候也真是要不得的。
央视赶在中秋晚会开幕前发出消息:“侯耀华李金斗等明星广告涉违法被工商总局通报”,公开透明,毫不含糊,几乎要与明月争辉,改变了以往“报喜之际先不报忧”的常规。
说起来侯跃华先生在“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年龄,首批中枪不无可惜,然而,法不容情,照片视频俱在,认栽势所必然:“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将负有连带责任,工商部门可依据新《广告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但明星或许鸣冤叫屈:我们不过是穿了人家商品的马甲,至于后来他们在马甲上胡涂乱抹,添油加醋,夸大其词,吾侪哪里知道?
不过,基于新的《广告法》,基于历史的现实的与未来的切身利益,笔者认为,广告明星应该知道,甚至,不能够再揣着明白装糊涂。
第一,上电视之前的配图的广告词你要知道。明星代言广告,几百万是毛毛雨,上千万也不稀罕,但是,赚得多意味着出事之后赔的越多。过去法律条款涉嫌弹性有点大,故往往不了了之。如今却是白纸黑字,马虎不得。所以,商家上电视之前的配图的广告词你不能不知道。例如侯先生,那丝绸制印刷品是否“国宝十绝”、是否“中国十大传世名画”,你有权利与义务让厂家出具权威机构的货真价实的鉴定证书。不然,罚款是不认得你“余德利”的。
第二,上电视之后的效果合成广告片你要知道。唯利是图的厂家当然可以添油加醋乃至无中生有,甚至改变图案或视频效果。那么,作为代言人,你看到电视屏幕上的自己代言之际的形象、画面、语言,看到被“加工”、改动之后的最终效果,应该立即提出抗议与纠正。不然,还是那句话:法律的笼子已经罩在你的头顶。
第三是代言了虚假广告的严重后果你要知道。罚款仅仅是物质损失,“被抛弃”更是丧失了立身之本。咱凭什么腰缠万贯,凭什么吸引眼球,靠的是以往的艺术表演,“追星族”掏钱买的是你的公众影响。但是,“涉嫌欺诈”几个大字比林冲脸上的红字可怕多了,来也匆匆去也匆匆。近年来,因为失信、吸毒、胡言乱语落马的兄弟接二连三,咱不得不防。
最后,以往的教训也应该有所记忆。如果没有记错,5年前有电视专题,侯先生代言了十条广告十条虚假,代言某蛋白胶囊被曝光之际,他已经呐喊:“凭什么只逮住我一个人不放啊?”似乎还说过电视台挣得可比我多,为什么不找电视台算账之类的话。无奈今天已经无法再以“不懂法”来搪塞。前科不无墨迹,咱就更应该谨慎行事,历史的教训需要汲取也。
总之,时代不同了,代言的条款必将规范,门槛必将太高,惩处也必将严厉——国外对于同类虚假广告的处罚早已有经验在先——再像当年“余德利”编辑忽悠说“这化妆品我用的几瓶就是不错”已经无济于事了,还是有一说一、踏实做人做事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