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也会构成犯罪!近日,赤坎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
2024年1月,未成年人吴某邀请朋友唐某、梁某、许某、杨某、符某(均为未成年人)到其家中留宿。其间,梁某从他人处获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并在吴某家中吸食,吴某明知是毒品但未制止。次日,梁某再次购买并带回两个“上头电子烟”在吴某家中吸食。第三天,梁某与唐某在吴某家中吸食“上头电子烟”,吴某发现后伙同杨某、符某一同分食了该毒品电子烟。公安机关接报后于当日将吴某等人在其家中抓获。经检测,吴某等五人尿液样本均呈依托咪酯阳性。
赤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明知他人在其家中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毒品电子烟仍为多名未成年吸食者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最终,法院认定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吸毒不仅害人害己,祸及家庭,还可能诱发其他犯罪活动,进而危害社会。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助纣为虐、养痈贻患。青少年要谨慎交友,对毒品坚决说“不”。同时,切不可因“朋友义气”而放任他人在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住所、车辆等场所内吸毒,一旦发现吸食毒品或贩毒行为,要及时报警。
湛江日报、湛江云媒客户端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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