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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不借车

醉驾酿悲剧 多方共担责

2025-09-10 15:48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记者林明聪 通讯员卢茵

一次酒驾可能摧毁多个家庭,一场酒局可能牵出多重责任。日前,吴川法院对一起因醉酒驾驶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了醉酒驾驶者及共同饮酒人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为公众敲响了安全驾驶的警钟。

据法官介绍,事发在2024年1月,麦某在朋友黄某家中饮酒后,于夜间驾驶借来的小型轿车离开,在回家途中,麦某因醉酒失控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当天,黄某邀请麦某、阿明(化名)、阿林(化名)到家中聚餐饮酒,阿林驾驶其母亲的小轿车,搭载麦某、阿明一同前往黄某家中赴宴。

聚餐期间,四人大量饮酒。饭后准备离开时,阿林作为车辆管理人,在明知麦某醉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借给麦某驾驶,甚至同行搭乘,最终导致本次事故发生,阿林未能尽到应有的安全提醒义务,对醉驾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持放任、侥幸态度,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阿明作为共同饮酒人,同样在明知麦某饮酒的情况下,对其执意驾驶车辆的行为没有加以劝阻,还选择一同乘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黄某作为本次聚会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照顾醉酒者的义务,没有为麦某安排代驾或采取其他护送措施,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麦某、阿林、黄某、阿明分别对原告李某交强险不足赔付部分的损失承担70%、22%、5%、3%的赔偿责任,即分别向原告李某赔付6.4万元、2万元、4600元、2700元。

法官表示,在这起醉酒驾驶行为中,车辆管理人阿林有妥善管理车辆、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共同饮酒人阿明有相互照顾、劝阻危险行为的责任,聚会组织者黄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麦某醉酒驾驶更是直接违法,4名被告均因未尽义务或违法而担责。法官特别提醒,“酒局不是法外之地,每个‘角色’都需为安全‘站岗’”。车辆管理人需严守“酒后不借车”的安全底线,酒友应摒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态,在聚餐饮酒后相互监督、劝阻酒驾,聚会组织者应做好安全保障,切莫因一时疏忽或侥幸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编辑:唐嘉心
值班主任:罗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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