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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条,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制评先评优、调整职务、扣发奖金以及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
第七条,在整治行动中,党员、干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有以下情形的,应当问责:拥有30辆以上机动车的党政机关,所属车辆一个月(从违反日算起,下同)4次以上在市区违反交通法规的,对其分管领导进行问责;拥有30辆以下机动车的,所属车辆一个月2次以上违反交通法规的,对其分管领导进行问责。整治期间,上述车辆在市区每违反1次交通法规,所属单位要问责责任司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单位写出检讨,车辆所属单位应向整治指挥部写出检讨。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一个月2次以上在市区违反交通法规的,对其个人进行问责,并与其奖惩、升迁挂钩。
第八条,党员、干部在整治工作中出现应予问责情形的,由整治指挥部提出问责名单。视情由整治指挥部、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分别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