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上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对犯有走私、运输毒品罪的张观土、陈金喜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判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上述2名罪犯执行死刑。
记者了解到,2010年初,罪犯张观土受梁某杰之托,购买船号为“粤电白2406”渔船一艘拟用于走私、运输毒品,并为该船加装了油箱及暗舱。同年10月左右,张观土接受梁某杰雇请,招募欧某喜、李某福、张某荣和张某富、陈某出海接运毒品。同年10月初,李某福、欧某喜、张某荣、张某富、陈某驾驶“粤电白2406”渔船沿海北上,约一个月后到达张观土指定的中国与朝鲜领海交界处海域。李某福通过打手电筒灯光暗号和交接半张港币等方式与对方完成接头后,与欧某喜、张某荣、张某富、陈某从一艘铁船上接到70箱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记者注,每箱8千克,共计约560千克)到“粤电白2406”渔船上并藏于暗舱内,再到菲律宾附近海域将该70箱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下家。后李某福等人按照张观土指令将该船开回广东省吴川市博茂港停泊,张观土到香港从梁某杰处领取港币73万元,除分发给李某福等人外,张观土得港币11万元。
2011年8月左右,张观土再次接受梁某杰雇请,招募欧某喜并要求欧某喜招募了麦某五、谭某明出海接运毒品;同年11月10日,到达梁某杰指定的位于朝鲜海域接货地点后,陈金喜按照梁某杰的指示,通过使用手电筒打灯光暗号、交接半张澳门币等方式与对方船只完成接头,这次交易中共接到120箱毒品并藏于该船暗舱。此后,广东省边防总队在汕头附近海面依法截停该船,抓获陈金喜、欧某喜、麦某五、谭某明,并扣押120箱毒品。经鉴定,扣押的毒品净重1200千克。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张观土、陈金喜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伙同他人走私、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罪犯张观土负责购买、维修作案船只、招募人员、发放酬金、实施指挥,两次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760千克;罪犯陈金喜负责联络报告运毒进展情况、与毒品供货方接头、交接毒品等事宜,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200千克,均系主犯。故依法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张观土、陈金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张观土、陈金喜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处罪犯张观土、陈金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昨日,两被告被公开宣判并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