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湛江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这是湛江2015年5月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法规,在填补我市“立法空白”的同时,也使得我市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法可依。
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伍文兴介绍,去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我市可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拥有立法权,首先要制定的就是《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这既是根据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上位法规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委对立法工作的要求,也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基础。由于法规起草、审议、表决、公布等工作需要依法有序进行,所以急需制定一部管地方立法的“法”,设定地方立法基本程序。
为制定好《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学习研究《立法法》,深入调研,认真组织起草,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了《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草案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依法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
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分八章七十七条,对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法规草案的起草、提出、审议程序以及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解释等均作了统一规定。
按照规定,该《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正式公布实施。
据悉,《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颁布后,按照该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我市的两部实体法——《湖光岩风景区保护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