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新闻网讯:家住霞山的黄小姐向本报投诉称,她拿着200张面值5角的散钱欲给公交IC卡充值,却没想到会遭拒,理由竟是该充值点不收这样的“散钱”。(4月7日《湛江晚报》)
拿“散钱”给公交IC卡充值却被拒绝,经晚报“曝光”后,市民才恍然大悟,原来拒绝收取我们的“散钱”是违法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第17条: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并且,律师也表态,公交公司IC卡服务店拒收零钞不但违法而且会导致零钞的流通受到影响,浪费了国家生产人民币的资源,这种做法应该被杜绝。
“被拒”的背后,原来如此!这和平时有些商店拒收硬币的行为如出一撤。由此,拒收“散钱”和硬币都是违法的,在这个背后,我们还可以想到很多我们不明不白被拒绝的例子。最司空见惯的是“十元以下拒绝刷卡”,至今为止,笔者似乎没见过有一个消费地方是可以十元以下刷卡的。但去年安徽省就有群众举报了这个问题,并且有律师表示,“十元以下拒绝刷卡”是间接侵权行为,工商局没有过这样的规定,这是商人的个体行为。
由拒绝收取“散钱”到“10元以下不能刷卡”,日常消费中的种种“被拒”现象,市民大可向媒体求助求知,既可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又可杜绝行政人员因为“懒”而浪费国家资源,并可揭发商人的重利损人行为。如果“隐声吞气”任由“被拒”蔓延,岂不是等于在纵容犯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