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主教堂。 记者欧阳泽 摄
1899年11月16日,清政府与法国签订《广州湾租界条约》,条约第一款规定:“中国国家将广州湾租与法国国家,作为停船趸煤之所,定期九十九年,惟在租界之内,订明所租情形与中国自主之权无碍”。从条约文字表述上看,广州湾似乎为租界性质,实则不然。
关于这一点,广州湾与其他几块租借地的取得国是十分清楚的,英文称作Leased Territory,即“租借地”之意;法文写作Territoire de Kouang-Tchéou-Wan,直接使用“Territoire”一词,表示“领土”;德文、俄文也有相应的词汇,日文中则使用了汉字“租借地”,由于对国际法的无知,参与对外交涉的清政府官员始终未注意到租界与租借地的异同,在有关条约的中文文本中一直混用租界、租借地、租地等词语,将租借地等同于租界。
如中德之间订立《胶澳租界条约》、《胶澳租地合同》;中俄签订《旅大租地条约》;中英之间签订的《展拓香港界址专条》、《订租威海卫专条》等,为了搞清这些条约背后的实质问题,需要我们对上述“租界”和“租借地”两个概念给予恰当界定,惟其如此,才能准确把握广州湾及其他几块租借地的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