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方面,租界与华界实行大体相同的制度。费成康先生认为:租界的司法制度,从整体上说,与当时租界以外中国其他地区的司法制度一样,系根据被告的国籍来决定受理案件的法庭和适用的法律。以中国人、不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商民直至无国籍的外人为被告的案件,均由中国法庭受理,并按照中国法律来解决。以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商民为被告的案件,均由该国的领事法庭或其他法庭受理(如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并按照该国的法律来判决。(参见费成康著《中国租界史》第315页。)租借地的司法制度则与华界和租界完全不同。一方面,中国人(包括“无约国”外人和无国籍人)在界内犯罪,不再由中国官员按照中国法律来审判,而是由租借国在当地设立的法庭按照他们颁行的法律进行审判,中国居民完全受殖民当局的司法管辖;另一方面,“有约国”的外人在界内犯罪,也不再享有领事裁判权,同样受租借国的司法管辖。于是,凡是进入租借地的中外人士都受到租借国的司法管辖,使租借地在司法管辖上等同于租借国的领土。
——关于地税和海关问题。承租租界土地的外国政府或侨民须在租地时向中国业主或中国政府交纳地价,此后须每年向中国政府交纳地税。辟有租借地的国家却不需要为占据地域广大的陆地和水面而支付一文钱的地价,此后也无需交纳任何地税。在各个租界中,中国海关依然可以向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但在租借地中,除胶州湾、旅大设有德、俄人任监督的海关代为中国征收关税外,其余租借地则没有设立海关,关税征收无从谈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