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租借地,参加巴黎和会的代表团尽管没有给出明确答案,但他们认为,各国对于租借地行使之管理权限,虽各有不同,其租期均有年限,而且非经中国政府许可,不得转让于第三国。其主权则无不仍属于中国,此种租借地系从条约发生,自事实上及法律上言之,皆与割让不同,且不能谓与割让相似。(近代史资料专刊《秘笈存录》第172页)
显然,他们已经认识到了租借地的本质属性,为了争回中国主权,他们在说帖中将租借地与租界并列为两项内容而提出。此后,中国的政治家、外交家、法学家及史学家们均不再将二者混为一谈,反映了国人主权意识的极大提高。
租界与租借地如何区分呢?从面积上看,位于通商口岸的租界面积较小,最小的仅有20余亩,通常为几百亩。上海租界经过数次拓展后面积达4万8千多亩,相当于30多平方公里,这是当时外国在中国面积最大的一块租界(现在的上海外滩一带)。因为是居住和贸易之需,故租界都没有水界,也即不包括江面和海面。作为海军基地的租借地则地域宽广,并包括大片水域。
因此,任何租界都是无法与租借地相比的。在《广州湾租界条约》中规定:“议定在停船趸煤之界,以守卫、备运、兴旺等情,所有租界水面,均归入租界内管辖……其租界各地湾内水面,均归法国管辖,法国可以立定章程,并征收灯、船各钞,以为修造灯椿各项工程之费……”(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929页。)实际上,这就以条约的形式确认了对港湾水域的占领及征税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