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界”和租借地定义与区分。就其定义而言,目前问世的著作及各种辞书、百科全书、词典等所做的解释均不相同,内涵也无定论。
不过在中国人士中较早给予精确定义的是1919年出席巴黎和会的中国代表团,在中国代表提出希望条件的说帖中指出,租界是通商各口划定专界备外人居住、贸易者。租界之地,仍为中国领土。
其外人之执有地产者,仍须缴纳地税于中国政府,与中国人民无异。惟治理之权则或属于承受该租界之国所派领事官,或属于纳税外国人民所选举之工部局。(近代史资料专刊《秘笈存录》第173-174页)由此可见,居住、经商应是租界最初设立的功能。
租界按照一国专管还是多国共管方式划分为专管租界和公共租界两种类型,从1843年起到1930年代,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共出现有25个专管租界和2个公共租界,其特点是外人侵夺了当地的行政管理权和其他一些国家主权,并主要是由外国领事或侨民组织的工部局之类的市政机构来行使这些权力,从而使这些地区成为不受本国政府行政管理的“国中之国”。(此处为国内租界史研究专家费成康先生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