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将上升至立法层面
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方面,《规划》提出支持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促进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支持绿色发展,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推动节能减排。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促进低碳金融发展。
此外,《规划》还提出,促进国际收支取向基本平衡,深化金融关键领域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挥金融市场投融资功能、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由于银行、证券、保险各金融行业正迎来日趋紧密的合作关系,《规划》尤其提出,要建立和完善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防火墙”,防止风险跨业传染。规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行为,避免因过度发展造成“大而不能倒”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深化监管合作,完善监管协调机制,抑制监管套利行为,持续改进监管工具和方法,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接受公众监督。
相比“十一五”规划中对于金融风险监管提出的“严格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考核”、“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监管制度”,“十二五”规划对于金融行业的风险关注点已扩大至跨业转嫁之上。
更进一步,“十二五”规划已明确提出了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并已上升至立法层面。
《规划》提出,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加强行政退出与司法破产之间的有效衔接”。
“十一五”规划中对于企业退出机制的建设称,“选择适合国情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模式,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衔接的接管、重组、撤销、关闭和清算制度。建立市场退出问责制度,防范道德风险。”
与此相呼应的,“十二五”期间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立法等破产保护措施将进一步推进。既定目标是,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研究起草《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此前金融业‘十一五’规划全文未提破产二字。虽然破产与退出一词之差,但表明中央已下定决心推动金融改革,使金融企业运作向着更加市场化的方向推进。”资深投资顾问余荩解读道。
在余荩看来,“十二五”期间金融机构的改革方向,剑指银行垄断暴利。“该政策将对城商行形成严重打击,打消市场关于政府一定会为银行业托底的预期。”他还认为,后续政策将进一步支持券商、保险做大做强,切分银行业市场蛋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