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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多项罪名,犯罪团伙成员分别领刑

2014-10-26 15:56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冯斐

    近日,徐闻县人民法院对一犯罪团伙进行了审判。该团伙的5名成员(仍有人在逃)由于涉及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等罪名,分别被徐闻法院判处一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1年1月4日,被告人林某甲与同案人邓某某、“老肥”(姓名不详)在徐闻县南山镇各持一支猎枪威胁被害人陈某丁,但遭到被害人陈某丁的反抗,被害人陈某丁及其胞兄陈某戊将被告人林某甲所持的一支枪支夺下并交给公安机关。

    自2012年3月起,被告人林某在徐闻县徐城镇工农路一家门窗厂的工作室内用钢材或其他铁块、螺丝等为原料制造出枪支的零件,最后将这些零件组装成枪支,并喷上油漆。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林某先后制造了两支自制猎枪和一批猎枪的半成品。到了2013年9月22日21时许,同案人林某丙(在逃)纠集被告人林某甲、林某等几十人准备拿出两支自制猎枪准备对一酒吧进行报复时,打伤了该酒吧的工作人员,并对该酒吧内的玻璃、桌子、摩托车等财物砸坏,多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收缴了现场的枪支、子弹和制枪工具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林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此外,扣押在案的自制仿12号猎枪三支、12号猎枪弹一发、自制12号猎枪弹四发及制枪工具和猎枪半成品一批,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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