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上午,徐闻县人民法院出动了20多名警力,会同曲界镇司法所、国土所及村委会干部参与见证,强制执结一宗法定继承纠纷案,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应得份额,受到了当地群众的好评。
邱某琴是邱某德与曾某珍的养女,1995年邱某琴的养父母在徐闻县曲界镇某村建起一座三间瓦房及两间伙房。两年后,曾某珍与邱某德办理离婚手续,该房屋归邱某德和养女邱某琴所有。1999年4月邱某德与另一妇女陈某某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陈某某与前夫所生的男孩梁某(后改为邱某)也随其一起居住生活。同年7月30日,邱某德在干农活时不幸落水身亡。在送葬邱某德时,邱某按农村风俗,以亲儿子身份行葬礼。不久,邱某琴搬到徐闻县城居住,该房屋仍由陈某某、邱某居住。2013年,邱某琴与陈某某、邱某协商处置房屋问题,遭到其拒绝,遂引起纠纷。为此,邱某琴2013年5月29日将陈某某、邱某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邱某琴认可与陈某某是继母女关系,与邱某是继兄弟姐妹关系,从而承认陈某某、邱某对三间瓦房及两间伙房有继承权。该案经审理后,徐闻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从现陈某某、邱某居住的三间瓦房正面台阶处,从东向西丈量出7米,以此作中轴线,东面三间瓦房及一间伙房归陈某某、邱某,西面的伙房归邱某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告陈某某、邱某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4月22日邱某琴向徐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林养和书记员郑振裕接案后,立即驱车30多公里赶到曲界镇,给被执行人陈某某、邱某发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行退出占用的房屋。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自动履行。承办法官找其谈话,被执行人情绪激动,自认为邱某琴没有尽到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无权享有继承权,在承办法官的极力劝解下,陈某某、邱某仍非常抵触,坚决不肯搬迁。该镇司法所及村委会干部协助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仍然不肯自行搬迁。同时,申请执行人邱某琴也多次要求法院尽快依法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遂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该案。
经过一个上午的强制搬运,按执行标的内容圆满地执行完毕,将执行标的物交付申请执行人邱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