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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来到案发地点指认现场
侦查中队办案民警立即驱车前往报案地点,并将肇事逃逸车辆、肇事驾驶员带回中队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肇事车辆号牌为粤GL4×××,驾驶员梁某某(男、21岁、徐闻县海安镇汇丰村人)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12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及酒后驾驶机动车,侦查中队依法分别对梁某某予以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与罚款2000元并暂扣车动车驾驶证6个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