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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少缴交报建费行贿,被判缓刑!

2015-01-11 11:11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冯斐 张展文

    徐闻县某公司经理伍某阳建造楼房,为了少缴交报建费,在报建时向他人行贿。近日,徐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伍某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被告人伍某阳,在徐闻县某公司担任经理的职务。2011年,被告人伍某阳计划在其位于徐闻县徐城镇某小区自有土地上建设一栋七层2183.36㎡的住宅楼用于出售。为了少缴交报建费用,被告人伍某阳在向徐闻县某局申请报建时,仅报建二层625㎡。工程竣工后,被告人伍某阳便开始申请办理房产证。经县有关部门派人测绘后,发现其申请办证的楼房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报建面积,属于少报多建,便不同意办理。为了能够把其少报多建楼房的房产证办理下来,于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伍某阳到郑某(另案处理)家中送给郑某5万元,请求郑某帮忙给予办理。郑某收受被告人伍某阳的钱后,便违反规定给予办理了房产证,造成国家税费漏失。

    2013年11月5日,郑某向市、县纪委交代其收受被告人伍某阳5万元的事实。其后,县纪委电话通知被告人伍某阳接受调查。被告人伍某阳于2013年11月10日到县纪委只交代其向郑某行贿了几千元的事实,同日其被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带回调查后才将向郑某行贿5万元的事实交代清楚。案发后,被告人伍某阳已全部将涉案住宅楼所欠的各种税费174728.87元向有关部门缴清。

    2014年底,徐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阳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考虑到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缴清涉案住宅楼所欠的费用,且系初犯,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综合被告人伍某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被告人伍某阳服判,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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