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发布《关于做好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递股份公司),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由现行的母子公司两级法人体制改为总分公司一级法人体制。
同时,通知明确,由于此次调整涉及全国省、市、县各级邮政、速递机构,为保证各地邮政、速递业务在调整期间不受影响,登记工作采取先设立各省级分公司(含分支机构,下同)、由各省级分公司承继原省级子公司业务,变更原省级子公司所属分公司隶属关系,再进行原省级子公司与邮政集团公司或速递股份公司合并、进行原省级子公司注销登记的步骤实施。现就做好此次调整的开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以后登记注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通知指出,首先,邮政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登记申请适用《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经营范围可以按原各省邮政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定。 邮政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命名规则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
其次,速递股份公司省级分公司设立登记适用规范和命名规则。速递股份公司省级分公司、南京中邮航空速递物流集散中心(以下简称南京集散中心)设立登记申请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经营范围可以按原各省速递子公司、原南京集散中心的经营范围核定。
速递股份公司省级分公司命名规则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南京集散中心命名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集散中心”。
邮政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速递股份公司省级分公司原则上在原子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开业(设立)登记,以保证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也方便企业在此次改革中办理相关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