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D还原“太子辉”酒店组织卖淫过程(视频截图)
卖淫女单方“记账”次数一般不予采信
刘昌松表示,由于“卖淫人次”系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主要“指标”之一,所以法院对于“人次”证据的采集过程有严格要求,“如果被告人指证侦查机关的卖淫次数统计不准确,侦查机关又不能拿出严密的证据链条,那么这样的次数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他解释,侦查机关采集“卖淫人次”方面的证据,既要有人证,警方采集的嫖客证言、卖淫女证言、卖淫组织者供述等;又要有相关书证,警方从卖淫场所电脑或账本中查到的有关卖淫次数的记录等,通过上述人证、书证相互印证,统计出来的卖淫次数,一般都会被采信。
如只有卖淫女的证言,组织者否认;卖淫女单方“记账”,记录了卖淫次数、收入,而组织者没有“记账”、否认卖淫女的“账本”,“这就相当于孤证,如此统计出的卖淫次数证据,一般不会被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