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李某为自己及他人在自己经营的日用品经销部POS机上刷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套取现金共2029722元,而她也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这宗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李某自2003年开始在吴川市梅菉一日用品经销部销售某品牌产品。后以该经销部的商户名称向银行申办两台POS机。李某用自己或他人信用卡,通过POS机刷卡进行虚假交易,非法套取银行现金共202972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为他人使用信用卡套现没有收取手续费,其使用自己的多张信用卡套现后均能按时还款给银行,从没有逾期还款,相关的银行并没有遭受损失,而李某自己的多张信用卡目前为止也一直在正常使用,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故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其单处罚金。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