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刑事案,被告人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因身体损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费共人民币12356.77元。
许某甲1982年出生,吴川市人。2014年2月3日17时许,许某甲与被害人许某某因债务发生纠纷,许某甲在本村一间小卖部门前拾起一块砖头砸伤许某某的额部、右小腿,致许某某额部当场流血,轻伤二级。
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刑事案,被告人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因身体损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费共人民币12356.77元。
许某甲1982年出生,吴川市人。2014年2月3日17时许,许某甲与被害人许某某因债务发生纠纷,许某甲在本村一间小卖部门前拾起一块砖头砸伤许某某的额部、右小腿,致许某某额部当场流血,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