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吴川法院黄坡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林某某一次性支付女儿医疗费、生活费、教育费及原告郑某某的生活补偿费共11万元。
原告郑某某未婚,被告林某某已婚。双方原属雇佣关系,后因接触频繁发展成为情人,两人于2004年10月租房同居,2007年7月6日,非婚生育一女。同居后,林某某按时每月给郑某某母女生活费1000元(包含房租),至2011年6月份止。随后,被告林某某对原告郑某某母女冷漠不顾,停止支付生活费。郑某某多次追索女儿抚养费遭到林某某拒绝。郑某某将林某某骗婚生子的行为投诉至当地居委会、黄坡镇政府及吴川市妇联等部门,上述部门曾多次派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调解效果不明显。今年8月,郑某某将林某某诉至黄坡法庭。
黄坡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该案的法官多次上门找原告、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随后又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向当事人说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同时积极做被告林某某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从亲情、责任与法律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法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非婚生女儿由原告郑某某抚养至18周岁,被告林某某一次性支付女儿医疗费、生活费、教育费及原告郑某某的生活补偿费共11万元。这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