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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吴阳南门村:三人寻衅滋事一审获刑

2015-12-23 16:33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冯斐 陈纪臻 朱明杰

22日,记者从吴川市人民法院获悉,吴阳镇南门村发生的一起斗殴事件近日开庭审判。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甲、林某华、林某兴因犯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甲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林某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林某兴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10月5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林某兴、林某华等人参加赵某乙的生日晚宴,期间赵某甲喝了酒。吴阳镇南门村第三生产队和第十二生产队村民约好于当晚20时30分在南门村文化楼会议室开会商量事情。

当晚8时许,南门村村民李某打电话给赵某甲,说有许多南门村村民正在南门村文化楼三楼会议室开会商量事情。听完后,赵某甲觉得村民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召开会议,十分气愤,便前去理论。到场后,赵某甲大骂开会村民,并且掀桌砸椅闹事,有村民前往阻拦,被赵某甲一巴掌打在左脸。

闹完后,赵某甲躺在会议室的地板上,然后打电话给林某华,让其过来。随后,林某华带着几名年轻男子上来会议室,对当时在场参加会议的几人进行殴打。这一过程中,一村民上前欲拉住林某华的衣领阻拦,结果林某华往后退,致使该村民撞向水泥柱,跌倒在地。其他村民在拦架过程中也被林某华等人打伤。

被告人林某兴得知亲戚赵某甲在南门村文化楼发生纠纷,也前来“助阵”,到场后林某兴对两名村民进行殴打。事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兴、林某华、赵某甲等人先后离开了现场。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多名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中被害人黄某福被钝器所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林某华、林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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