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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多次与人开房后变脸报警 有警校生中招

2016-06-07 11:05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李亚坤

    一男赔了1万还被拘5天

    段丽在2013年2月26日继续作案,她找到的是一名旧相识。受害人潘某称,两人是在2010年左右通过买股票认识的。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潘某在段丽邀约下登山游玩。游玩过程中,潘某在段丽言语挑逗下,又在段丽许可后当面自慰,还让段丽帮忙拍裸照。

    两天后,段丽向及警方报案称被猥亵,提出要5万元赔偿。同年3月16日,潘某被迫赔偿了1万元。段丽当即向大鹏派出所提出要撤销对潘某的控告,并称当时是半推半就,还向警方致歉。但是等到同年5月10日,段丽又称撤案不是自愿的,潘某由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了5日。

    第四宗案件发生在2014年4月9日,被害人农某称在几年前段丽做按摩女时与她相识,当天在段丽的邀约之下,在龙岗坂田见面,互有搂抱。由于没有答应段丽提出的购买钱包的要求,段丽向附近保安员报案称被猥亵,农某不想纠缠,以赔偿300元了结此事。

    同年6月,段丽再度作案,此次受害的是大鹏新区南澳一名做装修的小老板胡某。两人是通过问路相识,胡某已婚,两人于2014年6月与7月两次发生性关系。

    事后,段丽在2014年7月以报强奸案为要挟,向胡某索要1万元。胡某拒绝后,段丽当天就向警方报案,不过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强奸的犯罪事实,未予立案。

    判决

    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并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除了多份证据证实段丽犯有敲诈勒索罪之外,段丽数次报警称被强奸猥亵,“如果所述属实,其在已有被人强奸或猥亵的经历情况下,仍多次单独与异性外出或开房,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认定其犯有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处罚金2000元。一审法院还认定其盗窃了前述警校学生的金饰,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3000元。

    生活背景

    家庭关系紧张曾告母亲诈骗

    在实施前述第六宗案时,段丽被警方抓获。她辩解称,数百次拨打报警电话是为了维护个人权利。段丽的辩护人在为其辩护时提出,段丽小时候被父母打骂,腿又有残疾,不幸的成长经历造成了她的心理扭曲和性格的冷淡。

    段丽的家庭关系紧张。她的母亲和小姨出具的证言显示,段丽在2004年离家之后,基本与家里不联系,再也没有回过家。段丽的母亲还证实,段丽曾在几年前让她帮忙保存2万元,后来段丽一度报警称她诈骗,她在派出所内把2万元还给了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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