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一男子将枪支藏于家中二楼房间床底,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民警交代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对收缴的改制枪支一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是一名吸毒人员。2015年5月中旬,吸毒人员“华仔”对周某讲有一支枪,问周某要不要,周某当即表示同意。后双方到达吴川市长岐镇某村路口后,“华仔”将一支枪交给周某。周某将该枪支藏于其位于吴川市梅菉街道的家中二楼房间床底。2015年11月8日,周某在吴川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向民警交代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2015年11月13日,吴川市公安局梅菉派出所民警到梅菉街道周某的住宅进行搜查,在其住宅二楼的一个房间的床底下搜查出一支用红色塑料袋包裹的疑似枪形物体。
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检验报告》检验鉴定,周某非法持有的枪形物体是改制枪支,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长度为40.5厘米的改制枪支,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经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本案事实相符,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