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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手袋后又扔掉,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最终还是身陷囹圄——吴川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该起案件,被告人龙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龙某到吴川市梅录街道×丰花园附近,看见被害人易某和林某乙各拿着一个手袋向其迎面走来,龙某乘被害人易某不备,顺势将易某的蓝色手袋抢走,然后往解放路三角符方向逃走。为逃脱被害人和群众的追赶,龙某跑到交警大队旁的农业银行时将易某的手袋丢掉,后继续往广沿路方向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经当场缴获易某手提包内有现金3000多元、手机两部。
法院认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龙某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