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非起飞、降落或指定的航路所必需的;飞行高度足以使该航空器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离开城市上空,而不致危及地面上的人员、财产安全的;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的等情况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约》第四十一条也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