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吴川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这宗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招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招某驾驶粤K牌号轻型自卸货车由吴川市区往王村港方向行驶,15时40分,因想避让前方车辆便往后倒车,结果撞上在其后方由王某驾驶搭载欧某甲、戴某甲、戴某乙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戴某甲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综合分析认定,招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欧某甲、戴某甲、戴某乙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招某所驾驶的粤K牌号轻型自卸货车已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均为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案发后,被告人招某亲属与被害人戴某甲亲属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招某亲属额外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对招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招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招某的亲属在案发后与被害人的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招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经查,该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与被告人招某的罪刑责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被告人招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的矛盾已得到化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招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