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被告人结伙利用祈福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人民币69000元,最终受到法律惩罚——吴川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这宗案件,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管某犯盗窃罪,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戚某甲(男)、戚某乙(男)、管某(女),均是廉江市人。3人均因涉嫌本案于2015年9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经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人戚某甲、管某、戚某乙与同案人“强”(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利用祈福、调包的手段盗取他人银行卡和银行卡的取款密码,然后盗窃他人钱财。2015年7月7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戚某甲、管某、戚某乙和“强”驾驶小汽车从廉江市往吴川市方向行驶,由戚某乙驾车,管某坐在副驾驶室位置假装售票员,“强”坐在驾驶室后排位置假装西部牧民,戚某甲坐在副驾驶室后排位置假装西部军人转业到银行的工作人员。
戚某乙将凌某乙招揽上车,按照事前商量的计划,戚某甲冒充在西部参军转业回银行的工作人员,称“强”是西部牧民,因生了三个女孩,但没有生男孩而到南方烧香拜佛,并称“强”在西部养了几千头牛,每头牛以500欧元的价格卖到国外,家里很有钱,身上带的都是欧元而不是人民币,为了让凌某乙相信,戚某甲特意叫“强”从身上拿出欧元展示给大家看,由其鉴定是真的100欧元,并称100欧元可以兑换900多元人民币。“强”用拗口的普通话要求大家给钱他,为其祷告参拜添福气,让其妻子能生男孩,给添的福气越多,就越感谢大家。
被告人戚某甲、管某、戚某乙和“强”得逞后,在吴川市黄坡镇至坡头区海湾大桥路段找了个借口并把20元车费退还凌某乙,把凌某乙叫下车,然后到坡头区龙头工业区龙广路的一家银行自动提款机和茂名化州市同庆镇人民中路一家银行的柜台分别取出20000元、49000元,共69000元。被告人戚某甲、管某、戚某乙和“强”扣除车辆燃油钱、吃饭钱、住宿等费用后,四人各分得赃款15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