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我是霞山区海景路43号20-25号商铺的业主,原物业合同约定管理费单价1.2元/平方米,今年5月更换物业公司后,新的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提升至2元/平方米。因业主不同意涨价,物业公司便拒收水费,导致粤海水务停了总表,直接影响临街商铺的用水。我已向街道办反映,双方协调未果,物业公司仍然拒绝收费恢复供水,严重影响正常营业。希望相关部门尽快介入调处,尽快恢复商铺用水。
霞山区人民政府:经查,该商业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商业物业费2元/㎡·月,收费标准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保持一致,物业按合同约定标准收取物业费,物业费相关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物业反馈物业费、水费实行独立核算,水费属于代收代缴项目,不存在强制捆绑收取物业费和水费的情形。
另外经核实,该商户自今年5月起拖欠水费,供水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停水处置,按时缴费的其他商户供水正常,本次停水是商户自身拖欠水费所致,并非物业停水。若您对水费欠费、停水事宜存在异议,可直接与粤海水厂对接沟通。如您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方面仍有争议,建议优先和物业服务企业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