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笔者从徐闻县司法局获悉,徐闻县新寮镇社区矫正人员曾某某、陈某某因舍己救人立功,近日各获得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据了解,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市第一例、省第二例社区矫正人员因有立功表现被减刑。
曾某某、陈某某是徐闻县新寮镇的社区矫正人员,他们原是村委会的干部,因受贿罪于2012年9月6日同时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12年9月24日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并办理了有关接收手续,当天回到新寮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他们两人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从监管,积极参加县镇两级矫正部门组织的学习劳动。在2012年9月26、27日,他们冒着生命危险,救起两位投海自尽的妇女,经徐闻县司法局深入调查,确认他们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就具备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因此,执行机关徐闻县司法局于2012年11月20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经湛江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于2013年1月7日报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依法成立合议庭进行审理,并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裁决,对徐闻县社区矫正人员曾某某、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