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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司法介入欲阻退房潮:不买房进班房

2013-04-20 10:44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何海清

    3月5日,一位农民在温州鹿城广场后的一片未开发的空地上开垦。该楼盘是温州市区的精品楼盘。2009年国家楼市“双限”之前,市场均价每平米75000至80000元,一度受到追捧,随后一路狂跌,跌至现在的成交价为45000元,差不多打了对折。

    4月16日上午,潘秀鸟(女)坐在温州市永嘉县瓯北法庭的被告席上,原告则是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永嘉中厦”),后者要求前者继续履行购房合同(铂晶嘉园),而非索要违约金。

    购房合同规定,购房者不按时按揭或者分期付款则支出首付款的20%作为违约金。潘秀鸟案件之前,永嘉中厦已经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将业主丁见新告上法庭并胜诉。在丁见新仍然不愿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永嘉县法院根据永嘉中厦的申请,对业主实施了15天的“司法拘留”,“不买房进班房”由此而来。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了解,无论业主以何种理由要求退房,其根本原因都是“房价持续下跌”。由于房价持续下跌,温州正迎来大规模的“退房潮”,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因购房合同的履行问题引发的诉讼也有增多的趋势。

    “不买房进班房”

    潘秀鸟购买的铂晶嘉园商品房位于温州永嘉县东瓯街道礁下村,其开发商为永嘉中厦。2011年8月4日开盘时,温州楼市恰逢调控前的最高点,铂晶嘉园的最低价为每平方米18000元。

    根据购房合同,购房者支付30%的首付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在房屋结顶(即使封顶)后,在接到开发商书面通知后7天内到指定银行申请办理按揭,如果不办理按揭则自动转为分期付款,否则违约金按照首付款的20%收取。

    房价开始下跌后,铂晶嘉园的部分购房者拒绝履行合同。永嘉中厦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显示,开发商在结顶后反复通过平台通知购房者履行合同,否则就“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随后,购房者开始“自救”,由100户业主自发组织并由两名业主代表向开发商发起了要求撤销预售许可证诉讼,但被驳回。

    因不履行购房合同被司法拘留的丁见新就是这两名业主代表之一。行政诉讼诉讼结束后,开发商也向丁见新发起了“履约”的诉讼,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要求丁见新履行分期付款的判决。

    按照合同约定,购房者不按时去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则自动转为分期付款,30%首付款之后的付款比例则是结顶30%,结顶后三个月内支付20%,剩余20%在结顶6个月内付清。

    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丁见新于2012年12月17日被永嘉县法院予以司法拘留,丁见新由此创下了温州“不买房进班房”之先例。

    为什么不判决支付违约金?永嘉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告诉记者,之所以如此判决是基于原告(即开发商)的诉求,即履行合同。

    “法院的判决不符合选择违约自由的司法理念,且社会效果极差。”对于上述判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开发商以20%违约金签订合同已预见到了违约风险,法院应以调解结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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