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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外被杀害 学校无过不担责

2013-05-15 10:37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简陈明 张展文 朱明宇 邹兴

    一年多前,徐闻县发生了一宗恶性刑事案件,徐闻某中学的一名在校学生,在学校对面的县机械厂门前的小吃店吃夜宵时,被他人为泄私愤而持猎枪开枪枪杀,导致该名学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被湛江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受害人林某奋的父母林某、陈某眉向徐闻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某真等7人以及被告徐闻县某中学给予赔偿。

    近日,徐闻县法院依法审理该案,驳回原告林某、陈某眉对被告徐闻县某中学的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25日23时40分许,徐闻县某中学9年级学生林某奋与同学吴某儒在县机械厂门口附近的“百味香小吃”店门前,遭遇张某真等人用猎枪射击,林某奋被猎枪弹打中颈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案发生后,徐闻县某中学于当年11月3日支付给两原告扶助补偿金53000元。

    该案经徐闻县公安机关侦破后被提起公诉。2012年11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林某奋被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真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吴某政有期徒刑6年。同时判决被告人张某真、陈某明、吴某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638.86元。

    随后,原告林某、陈某眉再次向徐闻县法院起诉称,儿子林某奋系徐闻县某中学学生,他们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真等7人连带赔偿共计615791.60元,徐闻县某中学应承担赔偿总额的20%补充赔偿责任。

    据了解,林某奋在入学报名时未缴交内宿生住宿费,不在学校提供的宿舍住宿,而是租赁学校内的学校职员宿舍住宿。

    徐闻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奋是租赁校内学校职员住房住宿,虽然住宿地点在学校范围内,但不应界定为在校内宿生。伤害事故发生时间在晚上11:40,且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管理范围的校园之外,不属于学校正常的教育期间及学校进行正常管理的范围内。应认定徐闻县某中学已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对该伤害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徐闻县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林某、陈某眉诉讼徐闻县某中学补充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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