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检测“九龙治水”
根据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大米入库前,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同时中央和地方粮食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要求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但在粮食出库时,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检验只需由储粮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即可。以深粮集团为例,集团相关技术人员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2009年以后,集团自建粮油质量检测实验室,检验也由自己完成。
有业内人士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由于检测由企业自身进行,真正去做全面检测的企业并不多。
深粮集团上述技术人员表示,针对储备库性质的企业,国家粮食局会每年会在强制性地进行春秋两季的检查。对于民营的生产厂、大米加工厂等,则由企业交予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
对于具体的检测项目,国家规定“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增设相关卫生检验项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后发现,该标准要求镉含量不得超过0.2mg/kg。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资料发现,2004年起,食品安全从原来由卫生部门一家管的体制,变成多部门实施分段监督的体制。具体来说,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商贸系统包括商务部和地方商委主管生猪屠宰、酒类,餐饮、超市、农贸市场。
有专家表示,由于法律、标准体系不完善、各监管部门关系没有理顺的种种原因,多部门执法在目前体现出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市政府发布的各种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管理过程中获得的好处不多,还要担责,这种“苦差”常常出现没有任何部门愿意承担食品监管的职责,市政委、工商局、食药监局等部门互相“踢皮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