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保险补贴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1.补贴对象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先缴后补,按季拨付。
3.申请办法
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申请资料应附:
(1)填写《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表》、《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明细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3)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1.补贴对象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
标准为最低社保缴纳基数下限标准的个人缴费额度的2/3,按半年补贴,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先缴后补。
3.申请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到户籍地人社部门申报就业,并在户籍地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户籍地人社部门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资料应附:
(1)《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3)灵活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本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以上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本人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