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监管主体应明确
应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交易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等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1.33% 资金 研报][-0.79% 资金 研报]董事长闫冰竹
余额宝高收益将消失
余额宝的大头投向了银行的协议存款,协议存款的利率水平按照目前的监管要求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它的利率比银行现在还没有完全放开的活期利率水平要高。要是真的利率市场化了,银行真的可以对自己活期存款的利率完全有了决定的能力了,那,如果余额宝还存在的话,那它不会享受现在这种特殊的高利率。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前行长杨凯生
应建立准备金保护制
像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业务一定要有准备金,以防不测,建议尽快建立包括存款准备金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保护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教授李稻葵
余额宝基金经理王登峰:“倒逼”银行改革不担心会取缔
“取缔余额宝”、“监管余额宝”,这段时间关于余额宝的讨论声不绝于耳,作为事件的当事人,余额宝基金经理王登峰昨日接受新京报记者独家专访称,并不担心会出现所谓“取缔余额宝”的风险,并支持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王登峰认为,监管应该是一种规范,而不是“管死”,监管方针的明确,有助于让企业获得更良性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