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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条”借贷屡禁不止 无法还款或安排卖淫还款

2016-08-26 10:19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何海清

    说法

    传播淫秽物品可重判10年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姜健称,我国《刑法》中对淫秽物品的定义,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贩卖、传播借款人裸照一百件以上或视频文件十个以上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等情形的,涉嫌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姜健称,贩卖、出售、传播裸照的行为人,是否构成此罪需要看淫秽物品的数量和牟利的金额。但即使达不到刑事处罚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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