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一男子对一户人家的大门进行撬扭,并用胶水往门锁处灌注,造成该大门变形及数码指纹锁损毁——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黄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据悉,被告人黄甲是吴川市振文镇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甲事前与被害人黄乙因工资一事发生争执,遂产生毁坏财物的故意。2013年2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甲驾驶一辆电车窜到吴川市梅菉街道解放路某商品楼停车场。然后头戴头盔从楼梯通道步行到X单元XXX房黄乙的住房处,对黄乙家的大门进行撬扭,并用胶水往门锁处灌注,造成该大门变形及数码指纹锁损毁。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丁被毁坏的财物值款人民币513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甲无视国家法律,在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不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公安机关委托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标的物进行鉴定,通过勘察现场实物及市场调查后作出鉴定结论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应予采信。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黄甲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符合该案的案情。根据被告人黄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