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第一个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地方性法规;是全国第一个全面落实诉访分离制度,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第一个委托多个第三方起草,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思广益的条例。《条例》于3月27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那么,《条例》的颁布实施,将给广东的信访工作带来哪些变化?在昨日召开的全市宣讲大会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钟立国对《条例》作出解析。
实行诉访分离制度
诉访分离,是指要把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从普通的信访事项中分离出来,不作为普通信访事项进行受理和办理,而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办理。钟立国表示,诉访分离不是限制信访人的权利,而是要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条例》规定,信访人可以提出的三类信访事项,分别是建议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和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被作为信访的重点内容。只有无法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类事项,才可以作为信访事项提出,而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则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条例》明确了按照诉访分离制度应当纳入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涉法涉诉事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二是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事项;三是已经穷尽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救济途径,当事人仍然不服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