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
钟立国表示,制定条例的目的不是为了提高信访的门槛,不让当事人上访,而是要更大范围、更大限度地在法律秩序的范围内疏通群众信访的渠道,更加方便信访群众的信访活动,更有利于他们表达自己的合理合法诉求。因此,《条例》对信访渠道专章作了规定,以畅通信访渠道,引导群众更多以网络、书信、电话、传真等形式表达诉求,树立通过上述形式也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导向。
《条例》规定,进一步突出网络信访渠道的地位和作用,引导信访人更多地采用网络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要建立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实现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送、督办、反馈和公开,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并将通过网上信访大厅、信访电子信箱、短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统一纳入网上信访平台予以受理和督办;加强网上信访信息的告知和公开,开展网络跟踪回访与视频接访,完善网上信访办理、督查、督办和评价制度,以推动网上信访平台在功能上取代和超越走访形式,实现从“面对面”向“键对键”的转变。
明确信访事项终结
钟立国表示,如果没有信访终结,就会导致社会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也会让信访人和国家机关在不断重复信访的过程中浪费时间和精力。对此,《条例》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复查复核终结制度。信访事项经过本级行政机关办理,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后,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即告终结。经过上述程序后,复核机关作出的复核意见是处理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二是核查终结制度。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信访人不依法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导致信访事项无法按照正常的程序办理终结的现象,《条例》增加规定了主动核查并予以终结的制度,规定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原承办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原承办的行政机关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自行启动核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