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信访人权利义务 规范走访行为
《条例》进一步规定信访人依法开展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同时,《条例》规范了走访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规定走访只能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且必须逐级进行,五人以上信访应当按规定推选代表。
《条例》明确信访人及相关人员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的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派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走访时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方式妨碍交通;走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极端行为相威胁;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滞留、滋事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在信访接待场所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侮辱、谩骂、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向境内外媒体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欺骗、金钱利诱等方式煽动信访人实施上述行为。
建立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钟立国表示,解决信访问题,功夫在解决问题之外,关键是国家机关应当做好日常工作,让矛盾纠纷少发生、不发生并及时就地解决在当地,《条例》对此专章作了规定。
《条例》对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力求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作了规定。一是实施网格化管理,依托现有的综治中心和村、居民委员会等资源,建立网格化的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机制;二是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民间品牌调解等作用,激发情感、法律、公平的多重正能量,更有效地协调社会关系,化解各种矛盾;三是加强基层建设,联系和依靠群众。要夯实村、居委民委员会的信访工作职责;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尤其是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基层人大代表的作用。四是转换工作方式和思路,要从“我说你听重管理”到“以人为本重服务”,从“唱独角戏”到“社会协同”,从“打情感牌”到“情法融合”,通过群众工作的创新,提高党员干部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条例》还规定,要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信访工作机构作用、强化公开与监督等措施,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