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编外员工休假被拒
赤坎市民郑先生是某工厂一名后勤职工,在该公司工作已有5年多,双方一直是口头协议,未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我没读过什么书,也不懂劳动合同,反正工资也照常发,想着应该没问题。”郑先生告诉记者,当了临时工这么久一直未发现有差别,没想到最近申请带薪年假时,竟被公司以“临时工不享受带薪年假”为由拒绝了。
今年7月,公司新招聘了一名后勤人员,看到工作量相对减少,5年未休过年假的郑先生向单位领导提出休假申请,没想到,领导却表示,享受带薪年假是正式在编职工的福利待遇。郑先生与公司未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不属于在编人员,因此没有享受年休假的资格。对此,郑先生既愤怒,又无奈。
郑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不少编外员工也有类似的遭遇。2010年4月1日,陈女士入职到一家事业单位至今五年多。陈女士多次向单位提出带薪年休假的申请,但单位均答复,因陈女士是“临时工”,没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如实在要请假,请假期间的工资将被扣除。“明明是同一个单位的人,干的工作也一样,凭什么我就没有休假的权利?”陈女士对此十分困惑。
记者走访中发现,对于编外员工是否有权享受带薪休年假的权利,不少员工认识不深,缺乏维权意识,对单位不批准修年假的行为也逆来顺受。“休年假事小,如果与公司吵起来,还可能丢了工作,没有签订合同的,到时赔偿就麻烦了。”陈女士表示,为保住“饭碗”,面对领导不批带薪年假,也只能选择无薪休假了。
释法:劳动者平等享有“带薪年假”
“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因为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所以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拒绝‘临时工’休带薪年假的行为无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从业多年的邓律师认为,劳动者平等享有休“带薪年假”的权利,劳动者遭到用人单位不平等对待时,更应依法维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此,郑先生虽然没有所谓的正式编制,但其与单位间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属于单位的一名劳动者。
其次,《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所谓的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因此,单位领导所谓“临时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说法已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假。因此,本案例中,郑先生和陈女士均有权享受年假。
支招 当劳动者申请带薪年假被拒时,该如何维权?
邓律师建议,劳动者可先与企业协商,协商不成,再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或提起劳动仲裁,是否已经安排年休假或是否已经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即举证责任倒置)。劳动者需要证明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提出享受年休假待遇的主张,因此,建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保留相关劳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