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展
受害人已经提出抗诉
山西省检察院在接到卫宪法反映问题的材料后,将案件移交运城市夏县检察院办理。2010年10月29日,夏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卫宪法被非法拘禁一案。2013年4月,潘长青被夏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8日,夏县法院认定,潘长青构成滥用职权、受贿和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其中,对于非法拘禁罪,法院认定,潘长青这样做的动机是为了让卫宪法配合资产清核工作,犯罪情节轻微,因此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书同时显示,潘长青的行为不仅给集体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引起不稳定社会因素,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卫宪法主张其投资建设煅烧厂的相关项目,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定。
在此之前,夏县法院已经判处平陆县民政局时任副局长杨某犯非法拘禁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在山西省有关部门调查整个事件后,员某被另案追究。员某被检方指控涉嫌抽逃出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3年5月,运城市盐湖区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员某抽逃出资罪成立,单处罚金8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
卫宪法表示,他对潘长青获刑两年不服,认为他非法拘禁的行为应该被追究刑责,且向检方提出抗诉申请。今年1月15日,记者从运城市检察院获悉,该院已经受理卫宪法的抗诉申请,但是否会抗诉还没有做出决定。









